兰花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涉案财物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9 00:00:00     文章来源:     作者:集团纪委

兰花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涉案财物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试行)?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中共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纪委”)、晋城市监察委员会驻兰花集团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办”)涉案财物专用账户管理,确保专用账户资金处置合法合规,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暂扣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追缴、责令退赔,以及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对象及有关人员主动上交的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有关的涉案资金及其孳息等资金管理。

(三)基本原则?

 涉案财物专用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专户专管?:设立独立银行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登记、专人管理。

2.?安全规范?:资金收缴、保管、处置全程留痕,确保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3.?公开透明?:定期核对账目,接受审计监督,杜绝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

?二账户设立与管理?

(一) 账户开立

?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晋城分行业务经理部

账户名称:中国共产党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账号:14050165860800001007

(二)账户使用范围

?1.?涉案资金?:涉嫌违规违纪违法暂扣的资金。

2.?主动登记上交资金?:被审查调查人自述违规收受的财物,因证据缺失等原因未认定为违纪违法被审查调查人主动上交的资金或涉案财物折算后主动上交的资金

3.其他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有关的资金。  

(三)账户管理要求?

1.集团纪委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负责涉案财物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承办缴存登记、记账、开具收据、退款等具体工作。每月到开户行进行对账,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每年年底对专用账户资金进行清算,经集团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账户资金移交集团账户统一支配使用。

2.负责涉案财物账户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依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对账户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详细、准确的账目记录。每一笔收支业务,要核对金额、票据无误后,存入专用账户,并在《兰花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涉案资金台账》中登记资金来源、金额、时间、移交人等信息,均需有对应的原始凭证作为记账依据,确保账目清晰、可追溯。

1)对于匿名现金或转账退缴的,需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接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匿名退缴”及见证人签名;匿名转账需由开户行出具资金流水凭证,经纪检监察室核查后附书面说明登记上账,按规定进行处置。

2)每月末,财务人员应与涉案财物账户管理部门部门进行账目核对,对比涉案财物收缴、支出的实际情况与财务账目记录是否一致。如发现差异,应立即共同查明原因,并形成书面的差异说明及处理意见,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分别留存归档。

3)每季度末,涉案财物账户管理部门应编制季度财务报表,内容涵盖账户资金的期初余额、本期收入明细、本期支出明细及期末余额等信息,并报送至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主要负责人,接受定期的财务监督与审查。

3.接触涉案财物账户信息的所有人员,均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严禁将账户信息(包括账号、密码、资金余额、收支明细等)泄露给无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对外提供相关信息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做好详细的登记备案。?

1)涉案财物账户管理所依托的信息系统,应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墙设置、数据加密传输、定期数据备份等。

2)分管领导应定期对涉案财物专用账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账户设立合规性、资金收支合法性、账目记录准确性以及信息保密与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资金移交和保管

对于涉案资金的移交和保管,严格按照《兰花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清算与处置?

对于涉案资金的处置,严格按照《兰花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五、日常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财务人员按月编制《专户资金收支明细表》,报分管领导审阅。

(二)每月度与银行对账,确保账实相符,留存对账记录。

(三)通过电子渠道入账的资金,财务人员须即时打印交易凭证并签字确认,同步登记电子台账,确保与银行流水实时匹配。 

(四)上级部门与审计部门有权依法对涉案财物专用账户进行专项审计与财务检查。综合办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账目资料、凭证及其他必要信息。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至检查部门。?  

(五)对于在账户管理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导致涉案财物资金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管理失职导致资金损失的,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六、附则?

(一)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根据上级新规和工作实际动态修订,修订案需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意见,确保修订后的制度符合实际工作需求。

(二)施行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涉案财物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同时废止;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