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花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协作组
关于加强对片区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
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对兰花集团下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规范权力运行,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山西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办法》及晋城市工信局(国资委)《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协作组(以下简称“纪检组”)对片区内各所属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执行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兰花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要加强对纪检组开展“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四条 监督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聚焦政治监督;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关键环节;
(三)坚持依法依规,强化程序规范;
(四)坚持协同联动,提升监督实效。
第二章 监督职责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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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纪检组职责:
(一)对片区各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决策程序合法性、合规性及廉政风险防控进行审核;
(三)对违反决策程序、规避监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或纪律建议;
(四)定期向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报告监督情况,并通报片区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第六条? 片区各单位责任:
(一)主动接受纪检组监督,按要求提供决策相关材料;
(二)对纪检组提出的监督意见及时整改并反馈结果;
(三)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配套制度,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第三章 监督内容与重点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人才
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企业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章程修
订以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战略事项;
(四)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关停并转等重
要事项以及对外合资合作;
(六)重大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和缴纳国有资本收
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七)子(分)公司的改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八)企业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劳动保护、民生改善等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
(九)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法治建设、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安排,及其有关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
(十)属于出资人职权范围,由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研究提出意见,并请示出资人作出决策的重大事项;
(十一)需要由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监督:
(一)由企业直接管理的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任、解聘;
(二)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层成员、财务负责人;
(三)企业优秀年轻领导人员的选拔、培养、推荐和使用;
(四)涉及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奖励事项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第九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监督:
(一)年度投资和融资计划,对外投资项目,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和期权、期货等高风险金融衍生业务;
(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关键性技术和设备引进,采购大宗物资、设备和购买服务;
(三)国(境)外投资注册公司、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
(四)境内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转让、退出或终止;
(五)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
第十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监督: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包括培训、对外捐赠、赞助、公益慈善等涉及企业社会责任,以及企地协同共建等对外关系方面的事项)的使用;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十一条 监督重点
(一)制度建设情况。纪检组要强化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全过程监督,督促联系单位建立健全事前向纪检组告知、事中邀请纪检组参与、事后向纪检组报备等制度。重点监督检查联系单位是否建立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相关制度是否严格贯彻集团党委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实际、严密实用可操作。
(二)制度落实情况。重点监督检查联系单位“三重一大” 制度执行的事项是否清楚、依据是否充分、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的情况。
(三)履职尽责情况。重点监督检查片区各单位和相关人员是否严格遵守“三重一大”事项相关制度规定,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发现片区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要及时向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报告。
第四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纪检组要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纪检监察监督与内部监督、审计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群众监督等相结合,将监督贯穿于“三重一大”事项全过程。
第十三条 监督方式包括:
(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片区各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三)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检查 、复制片区各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四)沟通情况。加强与片区各单位办公室和组织人事、招投标、供应采购、产品销售、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五)实地调查。开展调研、现场核查,精准发现联系单位存在的突出间题。
(六)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式。
?第十四条?? 事前报备:
片区各单位应在“三重一大”事项上会前3个工作日,向纪检组提交议题清单、决策依据等资料。
?第十五条? 事中列席:
(一)纪检组可派员列席片区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会议;
(二)对决策程序不合规、材料不完整等问题,当场提出暂缓或纠正建议。
?第十六条? 事后检查:
(一)通过专项检查、台账抽查、个别谈话等方式核查决策执行情况;
(二)对涉及资金量大、风险等级高的项目开展“回头看”跟踪监督。
?第五章 问题处置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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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监督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纪检组以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的名义向责任单位下发《监督建议书》,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对不经集体讨论研究,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决策后,不接规定程序运作,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执行错误造成严重损失;参会人员违反纪律擅自泄露涉密集体决策事项;弄虚作假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等情形,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由集团党委或纪委(监察专员办)主要负责人约谈相关责任人并通报批评;
(二)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三)涉嫌职务犯罪的,按规定移送晋城市监委处置。
?第十九条? 将“三重一大”监督结果纳入片区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
对监督意见存在异议的,相关单位可于收到《监督建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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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