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问题表现及答疑——公款旅游方面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1 00:00:00     文章来源:     作者:中国方正出版社

公款旅游方面

一、行为表现

1.直接决策用公款进行旅游

具体表现:部分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未履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以集体福利”“员工奖励等为托词,直接拍板决定使用公款组织单位部分乃至全体人员外出旅游。旅游活动结束后,将交通、住宿、景区门票等费用通过财务报销。在这一过程中,存在决策组织者明知行为违规,却仍积极运作并试图掩盖真实目的;部分人员虽知晓违规,却对组织者安排采取默许配合态度,不抵制、不举报;更有甚者通过虚开发票等手段,将旅游费用混入正常公务开支进行报销。例如,某村委会副主任以工作辛苦、给予集体福利为由,多次组织村两委班子成员前往三亚、九寨沟等地旅游,旅游相关费用均由村委会统一支付。

危害:公款肆意挥霍,影响正常公务支出;破坏单位风气,易引发内部效仿,致使风气恶化;借报销流程谋取私利,滋生腐败隐患。

2.巧立名目变相公款旅游

具体表现:一些单位和个人以学习培训、红色教育、考察调研、职工疗养、工会活动、招商参展、研讨论坛等正当事项事由为掩护,实际却偷梁换柱,将主要精力用于游山玩水,开展变相公款旅游活动。比如在考察、调研过程中,擅自增加与工作无关的旅游项目;在正规培训、会议期间,虚报培训规模、虚增参会人数,挪用科研、项目推进等专项经费,以调研需求”“技术交流等看似合理的借口安排旅游行程,其中公务活动仅占极小部分,旅游才是重点。

危害:公款旅游现象以公务活动为掩护,将严肃的工作任务异化为旅游活动,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部分党员干部借旅游之机收受贿赂,增加了腐败犯罪风险,对行业风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3.更改公务行程等借机旅游

具体表现: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擅自改变既定公务路线、无故延长在外地的停留时间,或虚构事由、将旅游行程巧妙嵌入公务活动之中。即:擅自改变公务行程路线、时间、任务借机旅游。例如,某公务行程安排为3天,参加人员未经报批擅自延长2天,进行自费旅游。

危害:扰乱工作或学习计划,可能耽误重要事务推进,浪费单位资源。

4.增加人数搭车游

具体表现:在执行公务时,不仅自己利用公款旅游,还通过虚构协助工作等理由,将亲属、朋友伪装成随行人员”“专家”“助理等,带上他们一同游玩,并将一行人吃、住、行、玩等费用全部从公款中列支。例如,某大学科学技术中心办公室原主任利用管理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将父母、妻子、小姨子编造为单位外聘人员,虚构与他们共同因公出差的事实,将全家外出旅游的机票、住宿等费用以差旅费名义报销。

危害:公共资金无端消耗,民生保障、科研发展受到影响;容易形成不良风气,侵蚀思想道德防线。

5.转嫁费用公权游

具体表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隐蔽手段将个人或亲属的旅游费用转嫁给公共财政、下属单位、企业或个人承担。具体方式包括虚构项目、巧立名目报销费用,如以受邀考察名义参与企业组织的旅游活动,却未履行任何公务职责,反而要求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本人或亲属的交通、酒店、餐饮、购物等费用;以工作需要为名,暗示企业赞助家庭旅行”“疗养活动;调用公务车辆、司机或接待资源为私人旅游提供便利;将私人旅游与公务活动捆绑,通过单位合作旅行社打包支付费用;接受利益方提供的免费旅游,并以政策倾斜、项目审批等作为回报。

危害:致使财政资源错配与浪费,引发公众对三公经费的高度关注与质疑,公权滥用,影响党和政府的权威。

6.虚报票据造假游

具体表现:通过伪造、变造财务凭证或虚构事实,将个人旅游费用伪装成公务支出进行报销。手段多样,如虚构公务行程,伪造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或公函等,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公务活动;修改交通票据,如机票、高铁票的日期、地点,使其与虚假行程相符;使用PS技术伪造电子发票;将景区门票、购物消费开具为办公用品”“会议材料等合规项目发票;虚增住宿费、餐费,将个人旅游费用分摊到多人报销单中;将实际由他人支付的费用票据以自己名义申请公款报销。

危害:直接侵占公共资金或项目经费,造成财政资源浪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真实成本难以准确核算,影响预算执行与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催生票据贩子”“代开发票等灰色产业,形成违法利益网络。

7.接受赞助隐形游

具体表现:以各种隐晦方式,接受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物资等赞助,用于自身或亲属旅游。这些赞助往往与领导干部手中职权挂钩,出资方期望借此在项目招投标、政策扶持、行政审批等方面获取便利。例如,某职能部门干部负责当地一项重大工程招标工作,其间接受了一家参与投标企业赞助,携家人前往国外旅游,全程费用由企业支付。

危害:模糊了公权力与私人利益的界限,党员干部极易因接受赞助而在履职过程中偏袒赞助方,导致公共资源错配、政策执行不公,损害公共利益。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干扰正常经济秩序,让有实力的企业失去机会。

8.违规委派指定游

具体表现:一些掌握人事调配、项目安排等权力的党员干部,违规委派特定人员参与所谓的公务活动,而这些活动实则以旅游为主。被委派者往往与委派者存在利益关联,如亲属、朋友或利益关系人。例如,某单位领导将单位组织的一次外出考察学习机会,指定给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下属,考察行程中大量时间用于游览当地著名景区,而真正的考察学习内容寥寥无几,相关费用均由单位公款承担。

危害:严重浪费公共资源,将本应用于实际工作推进、民生改善等方面的资金消耗在不合理的旅游活动中。同时,破坏单位内部公平公正的工作氛围,引发其他员工不满,降低团队工作积极性和凝聚力。从更大范围看,它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表现,践踏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9.假借名义出国游

具体表现: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打着学习先进经验”“开展国际交流的幌子,擅自安排人员考察性出访。在行程规划上,不考虑与工作相关的考察点,而是将大量时间安排在热门旅游景点。比如,某单位组织的所谓教育领域国际考察团,抵达国外后,仅用半天时间参观了一所学校,随后的一周时间里,先后前往多个著名旅游城市,在海滩、购物中心等地游玩。回国报销时,通过篡改行程、虚增会议费用等方式,将旅游费用伪装成考察支出进行报销。

危害:浪费大量公共资金,阻碍正常工作开展,破坏政府形象,引发群众不满,削弱政府公信力,容易滋生腐败,带坏社会风气。

二、问题答疑

1.问:可以到景区开展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吗?

答:利用红色资源开展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红色教育、主题党日等党建活动,是追溯革命历程、感知革命精神、赓续红色血脉的重要方式,是严肃政治生活、加强党性教育的具体举措。现实中,一些景区同时也是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按照党建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到这些地方开展党建活动,没有其他游览行为的,原则上可以进行,但应谨慎把握、严格管理,严禁打着党建活动的幌子游山玩水等公款旅游行为。到属于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景区开展党建活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本着就地就近就便原则,充分利用本地基地和红色资源,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不得相互攀比、奢侈浪费;确需赴外地的,应合理选择地点,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二是突出活动的政治性和严肃性,要有明确主题和具体计划,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增加与党建活动无关的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不得到迷信、低俗娱乐等不符合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身份的场所。三是突出活动实效性,增强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的针对性,防止走马观花、泛泛而学。四是符合经费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党建活动费用一般从党建经费列支,可依规由单位承担,严禁将费用转嫁到基层和其他单位。

2.问:工会能否组织会员在景区开展春游秋游等活动?

答:工会可以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活动,这也体现了部门单位对干部职工的关爱,但要把握好合法合规原则,决不能违背活动初衷,借机公款旅游。应依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审批、合理安排、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一是严格落实当日往返的要求,从严从紧控制交通、食宿等费用,不得借机大吃大喝、违规乘坐交通工具,不得到明令禁止的21个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二是要严格规范使用工会经费,不得在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春游秋游等费用。三是严格把控对象范围,原则上不得限定会员参与条件,并接受全体会员监督,防止春游秋游活动变成少数领导干部的特权。超出工会活动界限的春游秋游,不符合工会活动的本意,其实质是以工会活动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3.问:对提前去、推迟回搭便车自费旅游问题应如何把握?

答: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利用公务差旅之机搭便车自费旅游,即提前到达趁机旅游,或公务行程结束后滞留自费旅游,表面上既未影响公务也未使用公款,实际上还是利用公务差旅的便利,影响公务活动的严肃性,扰乱单位正常管理秩序,容易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对搭便车自费旅游行为,应当坚持从严审批、严格控制原则。搭便车自费旅游期间,如果占用工作时间、报销了与公务差旅无关的住宿、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等费用,使用了公权公物等,就可以认定为公款旅游或其他违纪行为。对审批监管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违纪行为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视情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4.问:出差期间,利用周末或休息间隙,去周边景区游玩,是否违规?

答:如果在公务差旅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公务,非工作日没有安排正常公务的间隙,利用休息时间经领导同意后,自行前往、自费参观当地的一些文化场所、历史古迹,时间较短,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违纪。现实中,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经过审批,公务出差属于工作内容,周末或闲暇时间虽然不是工作时间,但应该遵守工作纪律,落实请示汇报制度。二是不能影响正常工作,旅游时间必须严格限定在非工作时间,旅游区域与工作地点直线距离不宜过远,保证有紧急工作任务可以第一时间返回,同时应注意避免过多耗费精力,影响后续正常公务。三是费用要自理,产生的交通、食宿、门票等费用应完全由个人承担,绝不能混入差旅费报销。四是个人行为要符合规范,即便符合以上要求,也需要谨慎行事,注重个人形象、符合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身份,如果大张旗鼓参观游览,被群众误认为是公款旅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也要追究责任。

5.问:出差期间或公务结束后回家省亲办事,是否违规?

答:这一情况是否违规,需要根据是否经过单位批准、是否遵守财务报销政策等方面来判断分析。经单位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或公务结束后回家省亲办事的,通常不被认定为违规违纪问题,但是不提倡、不鼓励。工作人员确有需要在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或因私停留、绕道的(含提前出发和推迟返程),须提前向单位领导报告审批(含节假日)。回家省亲办事额外产生的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不能报销,应由个人自理;省亲办事期间不能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6.问:到景区开会是否违规?

答:按照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党中央严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到有关景区召开会议。现实中,对于一些单位因工作性质或业务需要,确需到一些景区现场召开会议、开展工作的,通常不被认定为违规违纪问题,但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从严控制、从严管理。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严格把握合理必要原则,涉及旅游、体育、宗教、林业、文物、地震、气象、生态环保、国土资源以及景区规划等必要的专业性会议,可在景区现场召开,如旅游部门召开现场观摩会、体育部门组织赛事活动,等等。但对于这些部门或行业在景区召开的一般性的总结会、培训会、研讨会等,如没有到景区现场的必要,应按违纪处理。二是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管理权限,按规定报同级党委、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对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借机旅游的,应按违纪处理。

7.问:个人到景区执行公务算是旅游吗?

答:旅游、文物、宗教、林业、安全生产、景区规划等部门人员到景区开展日常监督、执法检查等工作,属于因需要而开展的正常公务行为,不属于违规违纪问题,但应坚持合理必要原则,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到景区执行公务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在公务活动经费中予以保障,不得转嫁食宿、交通以及勘察检验等工作费用。对景区提供的免除门票、免费使用设施等必要工作便利,应当从严把握,不得超出正常合理限度。对强制景区企业承担费用,加重企业负担,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未经批准、以工作为名赴景区旅游的,或者经批准赴景区开展工作期间,借机从事与职责无关或无实质工作内容的参观游览行为,属于变相公款旅游,对组织者、参与者,要区分责任严肃处理。

8.问: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或利用合作关系协调减免费用进入景区游玩,没到单位报销,没有花费公款,是否违规?

答:一些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到景区只要没有花费公款,就不会构成违规违纪。现实中,到景区景点后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或者利用合作关系协调减免景区门票、导游费、设施使用费等费的旅游,无论景区性质是私营还是国有,都构成违纪。原因是:一方面,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旅游,损害公务活动的严肃性,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另一方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及相关合作关系,协调减免旅游费用,虽然没有直接花费公款,但本质上侵占了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一般情况下,协调国有和国有控股景区单位减免费用的,属于隐形变异的公款旅游;协调私营景区景点减免费用的,属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均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9.问:在接待方或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期间,能不能参加临时安排的旅游活动?

答:不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中的旅游,既包括接受对方的旅游安排,也包括为对方提供旅游安排;所说的可能,主要是立足于防范,只要具有会被视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影响公正执行务的可能性,就必须禁止,而不是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行使公权力的后果才去处理。接待方或下属单位无论出自热情接待、联络感情还是有所诉求,临时安排旅游活动都会存在违规违纪的可能性。因此,无论是否临时动议安排、无论是什么标准、无论是否用公款支付,这类活动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就一概不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