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表现
1.未经批准,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利用下属单位等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
具体表现:未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擅自新建、扩建、改建、迁建、购置办公用房;在已批准的楼堂馆所项目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利用下属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供本单位使用,以此规避自身建设楼堂馆所的审批限制。例如,某单位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自行决定在原办公楼旁扩建附属楼,以增加办公空间,并在实际中将部分房间用于接待等非必要用途。最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因为违规建设楼堂馆所问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单位也进行了全面整改。
危害: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不仅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助长了不正之风,降低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规避审批程序、对抗政策规定的做法,削弱了制度约束力,容易助长“先斩后奏”的侥幸心理,最终将会破坏法治的权威;大量财政资金被违规工程占用,导致教育、医疗等民生项目资金被挤占,直接侵害了群众利益;在工程招标、土地审批等重要环节,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审批,极易沦为利益输送的“温床”。
2.超面积、超内容、超预算建设办公楼
具体表现:在办公楼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扩大建筑面积,改变原有建设内容,肆意超出投资预算,毫无节制地提高装修标准。例如,某市交通局在新建办公楼时,未按规定报批,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增设豪华会议室、领导专用休息室等设施,超出标准面积达2000平方米。项目总造价超过预算3000万元。事后,该局通过虚报项目用途、伪造审批材料等方式掩盖违规行为。
危害:导致财政资金巨额浪费,民生项目可能因资金短缺而无法顺利开展;助长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对党风政风产生负面影响;工程招投标等环节极易诱发腐败,影响社会公平正义;豪华办公楼容易引起群众的质疑和不满,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3.超标准配置、豪华装修办公室
具体表现:部分领导干部为满足个人私欲,其办公室面积远超规定标准,甚至将会议室、接待室长期据为己用,作为个人办公室;办公室采用豪华装修,设置豪华办公家具、配备不必要的设施设备等。例如,某处级干部办公室面积达50平方米,远超规定标准。此外,办公室内配备价值8万元的红木办公桌椅,还配置了高档按摩椅、进口茶具等。
危害:不仅造成公共资金的浪费,而且在单位内部造成不良影响,容易引发攀比享乐的不良风气;变相侵占公共资源,挤占了民生项目、基本公共服务等财政支出;助长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削弱了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
具体表现:违规将办公用房改造成私人休息室、娱乐室、内部高端会所等,仅对特定人员开放;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将单位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甚至转为酒店、会所、健身房等经营性场所,获取租金收益不入账或挪作他用。例如,某开发区将原办公楼改造成五星级酒店,对外营业谋利;将职工食堂改造为高档餐厅,相关收入未上缴财政,而是用于单位内部福利发放。
危害:不仅违反了纪律规定,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私自处置经营收入,违反财经纪律,资金脱离监管,容易滋生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
5.变相多占办公用房
具体表现:以兼任多个职务为由,在不同办公地点重复占用办公用房;或者在已分配一处办公用房的情况下,以存放资料等为由,违规占用其他闲置办公室;甚至未履行相关手续,违规借用下属单位、企业办公用房供领导干部使用。例如,某单位领导兼任下属单位主要领导,该单位在本部、下属单位及临时办公地点均为该领导设置了独立办公室,且未向相关部门报备,造成办公资源闲置浪费。
危害:造成了办公资源的极大浪费,多个办公地点的设置,不仅增加了办公设备购置、维护等成本,还使得有限的办公资源无法得到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破坏了办公用房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影响制度的刚性约束和权威。
6.违规清理办公用房,虚报数据、虚假整改
具体表现:未按规定对办公用房进行清理整改,在统计、报告办公用房情况时,故意漏报、错报实际使用面积、用途等信息,导致违规占用的房间未纳入统计范围;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超标办公用房的调整、腾退等工作;或者对已腾退的办公用房未妥善管理,造成房屋闲置或被他人擅自占用。例如,某单位在多次接到上级关于办公用房整改通知后,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未对超标办公用房进行有效整改,直至在上级指出该问题后,才按照要求腾退了一批超标办公用房,但后续未安排妥善管理利用,导致部分房间被其他部门私自占用,用于存放杂物或临时办公。
危害:妨碍了办公用房管理政策的有效实施,使得相关政策规定无法落地见效;对超标办公用房不整改,继续违规使用,不仅浪费资源,还损害了政策规定的权威性;隐瞒、虚报办公用房信息,干扰了上级部门对办公用房实际情况的掌握,影响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已腾退办公用房管理不善,造成闲置或被擅自占用,既浪费了国有资产,又破坏了单位内部的管理秩序。
7.重复建设楼堂馆所,建“面子工程”“形象工程”
具体表现:不顾自身经济实力,脱离实际需求,盲目追求“高大上”建设楼堂馆所,甚至举债打造“政绩工程”。例如,某贫困县举债8000万元建设“一号行政楼”,办公楼使用航空铝材、智能温控系统等奢侈配置,远超实际办公所需。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被通报批评。
危害:造成国家资源的极大浪费,损害群众利益;极易滋生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破坏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过于注重表面形象而忽视实际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使地方发展偏离正确轨道,背离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二、问题答疑
1.问:在楼堂馆所建设中,应依据哪些关键要素来准确界定“超标准”?
答: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超标准主要体现在面积、装修、功能配置三个方面:一是面积超标准。例如,县级机关正科级不得超过18平方米,副科级不得超过12平方米,科级以下不得超过9平方米。如某县级机关将正科级干部办公室统一扩建为30平方米,即属超标准。二是装修超标准。禁止使用大理石地面、进口实木家具、豪华灯具等奢侈材料。如某开发区为会议室铺装进口卡拉卡塔大理石,被认定为违规。三是功能冗余。办公用房不得设置游泳池、影视厅等非办公设施。如某市政府办公楼内设恒温泳池,年维护费超50万元,属于违反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单位以“特殊需求”为由超标建设,如“智慧政务中心”增设 VR展示屏等设备,则需结合实际用途与成本效益综合判定,若设施与单位中心职能无关则视为超标准。
2.问:历史遗留的超标办公楼能否继续使用?
答:原则上需要整改,但可以根据办公楼的使用情况、安全性能等,综合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分阶段处理。一是短期过波,对于当前确实无条件全部腾退的,可按照“只减不增”原则,冻结新增办公面积审批,通过调整办公布局、合并办公区域、改造为会议室等公共设施的方式,减少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直至存量超标问题完全解决。二是长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然富余的办公用房,可以调剂给办公用房紧张的单位和部门使用,以综合解决办公用房不均衡的问题。
3.问:单位闲置办公用房可以出租吗?
答: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4.问: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可以占用多套办公用房吗?
答: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每名领导干部只能在一处配备办公用房,即使是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如果兼职单位与主要任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一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职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5.问:机关、团体可以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吗?
答:不可以。依据《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相关法规对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旨在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若机关、团体违反规定建设此类场所和设施,应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问:如何准确区分办公用房与技术业务用房?
答: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由基本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技术业务用房是指办公用房以外,用于开展各类业务而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如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法院的审判庭、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应急指挥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和部门办事大厅等。办公用房与技术业务用房区分还可以项目立项批复名称为参考,但应结合具体建设内容、实际功能用途等客观情况合理区分。
7.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较少的,如何整改?
答: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坚决清退超标准办公用房,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具体体现。但现实中,有的单位反映个别办公室仅仅超标几平方米,如果大动干戈腾退调换或者装修改造,不仅浪费而且影响工作。所以,实际工作中,对超出规定面积较少特别是面积微超1平方米以内的,如果通过调换或合用、工程改造等方式立即整改确有困难的,应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向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明确整改时限和方式,按期整改到位。对已作备案处理的超标准办公用房,在整改到位前,如果没有符合标准的办公用房,可继续安排领导干部使用,不宜认定为违规违纪。
8.问:能否接受企业捐赠建设办公用房?
答:不能。根据《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