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花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7 11:29:26     文章来源:     作者:兰花

兰花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监察专员办)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是指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依据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中掌握的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现实表现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遵守、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两个维护”,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廉洁从业等情况进行审核,查询对象是否存在被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等方式处置过的问题线索,以及对象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况,并依据审核结果出具回复意见。

第三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党风廉政意见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实行分类办理,按照拟提拔类、评先评优类、廉政鉴定类,分别进行审核。

第五条 廉政审核实行初审与联审相结合的模式。

初审是指片区纪检组依据监督执纪实际情况和信访案管室依托《问题线索台账》,查询审核对象是否存在被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等方式处置过的问题线索,以及对象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况。

联审是指信访案管室组织协调第一至第三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片区纪检组等部门进行并联审核,各部门按要求审核后,向信访案管室反馈意见。

信访案管室根据廉政审核的不同类别,确定参与联审的部门。

 

第二章 对拟提拔类对象的审核

 

第六条 集团党委组织部在选拨任用干部时,对拟提拔干部,应当向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发函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由信访案管室办理,并及时向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信访案管室根据来函制作《征求意见对象(拟提拔类)》,注明审核人数、联审时限等要求。在执行初审的同时,应将《征求意见对象(拟提拔类)》分发到联系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等部门进行联审。

第八条 信访案管室应当与联审承办部门保持沟通,防止因审核对象联系单位的变更等原因导致漏审。

联审承办部门根据干部廉政档案、当前收到或发现的问题线索处置等情况进行审核,填写《廉政审核事项阅办卡》、《被审核人员情况报告卡》,载明是否收到过审核对象的信访举报,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过程中是否发现审核对象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等情况。如有相关情况,需详细写明收到问题线索的时间、问题线索概要、处置方式和时间、处置结果等内容,并在联审时限内报送信访案管室。

第九条 信访案管室综合初审、联审情况,对线索来源、处置过程及最终结论等全过程进行审核把关,起草《廉政审核复函》,复函应载明是否收到过审核对象的信访举报,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过程中是否发现审核对象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等情况。如有情况,需写明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处置及处置结果。

第十条 《廉政审核复函》报批时,应当填写《廉政审核回复事项阅办卡》,附联审承办部门意见,报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批同意后,复函一式两份加盖委印,一份回复党委组织部,一份连同相关审核资料存档。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信访案管室向集团党委组织部出具公示人员在公示期间有无信访举报情况便函。

第十二条 二级企业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对拟提拔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联系纪检组发函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经纪检组初审后,报信访案管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纪检组向申请单位党组织复函。

第十三条 信访案管室在公示期间收到对象的信访举报件,应及时请示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主要负责人意见,根据情况函告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待该问题线索处置完毕后,根据处置结果,信访案管室再次函告集团党委组织部处置情况。

第十四条 二级企业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公示期间的有关情况,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三条执行。

 

第三章 对评先评优类对象的审核

 

第十五条 对拟评先评优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单位向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发函征求党风廉政意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组、信访案管室办理,并及时向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六条 信访案管室、纪检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进行办理。

第十七条 来函单位要求在相关审核意见表格中加盖公章的,由信访案管室填写《回复事项阅办卡》,经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综合办公室加盖公章。

 

第四章 对廉政鉴定类对象的审核

 

第十八条 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需要对集团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纪法规、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廉政鉴定的,信访案管室受理廉政鉴定类审核后,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办理,并出具《关于对XXX同志的廉政鉴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对象(拟提拔类)

 

 

1.姓名:XXX    单位及职务

2.姓名:XXX    单位及职务

3.姓名:XXX    单位及职务

 

 

 

 

 

 

 

 

 

 

 

要求:

1.审核期限为20XX年X月X日至今;

2.请于X月X日15:00前将审核结果报XX室。

附件二

中共山西兰花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廉政审核事项阅办卡

 填报单位                                    

来函单位


来函字号


审核人数


被审核人员名  


 

 


室主任     


 


附件三

 

被审核人员情况报告卡

填表单位                                     

被审核人员姓  


工作单位及职务


收到或

发现问

题线索

 


线索处

置时间

及方式


 

 


被审查

人员受

到处理

 


附件四                        

中共山西兰花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廉政审核回复事项阅办卡

 

委领导批示

回复事项

 

 

 

 

 

 

 

 

 

 

 

 

拟办意见

 







信访案管室承办人


信访案管室

主任意见


附件五

 

中共山西兰花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廉政审核事项阅办卡

 填表单位                                 

来函单位


来函字号


审核人数


被审核人员名  


 

 


纪检组

 


信访案管室意  


分管领导   


 


附件六

 

 晋兰纪字〔XXXXXX

 

 

 

XXX

20XX年X月XX日征求意见函收悉后,我们对XXXXX等X名同志进行廉政审核。经审核,XXXXXXXXXX。

综上,以上X名同志不影响XXXXXXX。

 

 

 

中共山西兰花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5XX

 

 

 

 

 

附件七

 

 晋兰纪*组字〔XXXXXX

 

 

 

XXX

20XX年X月XX日征求意见函收悉后,我们对XXXXX等X名同志进行廉政审核。经审核,XXXXXXXXXX。

综上,以上X名同志不影响XXXXXXX。

 

 

 

中共山西兰花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纪检组

                            2025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