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花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纪检组与联系单位沟通协调机制(试行)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7 11:31:19     文章来源:     作者:兰花

兰花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纪检组与联系单位沟通协调机制(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组与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监察专员办)内设科室以及联系单位之间沟通协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纪检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体制机制,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 纪检组与联系片区各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纪检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片区各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四条 纪检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

(四)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

(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 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加强对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检组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纪检组履职尽责。

第六条 联系片区各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纪检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纪检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纪检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七条 纪检组由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其负责,受其监督。

集团纪委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纪检组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纪检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纪检组负责人研究工作。

第八条 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各内设科室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纪检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

纪检监察室协助分管领导联系纪检组日常工作:

(一)指导纪检组履行职责;

(二)对纪检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三)办理纪检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

(四)向纪检组通报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联系单位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

(五)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第九条 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纪检监察室应当会同纪检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联系片区各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研判联系片区各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

(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联系片区各单位人、财、物、“三重一大”、工程建设、招投标、物资采购、产品销售、资本运营等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系统性廉洁风险,向片区各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

(四)对联系片区各单位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推动联系片区各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

(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室对于纪检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

第十一条 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纪检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

(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

(三)对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四)联合开展调研、培训;

(五)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

第十二条 纪检组应当支持和督促联系片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监督检查,推动联系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

第十三条 纪检组应当结合监督工作情况,推动联系片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十四条 纪检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

(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联系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报告。

(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三)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联系片区各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四)沟通情况。加强与联系片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办公室和组织人事、法规法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通报问题。

(五)分析研判。分析信访举报、党风廉政等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向片区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六)廉政把关。建立健全、动态更新联系片区单位党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监察对象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七)定期检查。对照集团内部制定的关于财务、审计、物资采购、招投标、安全生产、资产监管、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反馈督促整改。

(八)实地调查。开展调研、现场核查,精准发现联系片区各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式。

第十五条 纪检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联系片区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报告。

纪检组应当经常对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党风廉政状况进行分析,每年向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提交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纪检组应当定期会同联系片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检监察室根据情况派员参加。

纪检组负责人应当经常与联系片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等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完善有关制度措施。联系单位每季度向纪检组提交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报告和党组织书记述责述廉述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纪检组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审计、信访举报、违纪案件处置情况等工作成果,对联系片区各单位政治生态方面进行梳理,每年开展一次政治生态研判及政治画像工作。

第十七条 纪检组应当向联系片区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